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對當事人清遠市金源包裝有限公司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龍塘鎮嘉福工業園內建設4處建筑物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及《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3〕74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3〕77號)公告送達。
清遠市金源包裝有限公司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城區龍塘鎮龍國道綜治維穩中心內右側(原城管龍塘中隊,聯系電話:0763-3603226)領取《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3〕74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城區城執行聽〔2023〕77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書》送達名單
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8月10日
附件:1、《限期拆除告知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清遠市金源包裝有限公司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雄興工業園清遠市金源包裝有限公司廠區內建設4個建筑物,具體情況如下: 建筑物1為一層鋼結構廠房,建筑面積約為3600平方米; 建筑物2為一層鋼結構廠房,建筑面積約為9000平方米; 建筑物3為一層鋼結構板房,作為飯堂使用,建筑面積約90平方米; 建筑物4為一層鋼結構危廢倉,建筑面積約300平方米。 上述4個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約為12990平方米。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 城區城執拆告〔2023〕74號 |
附件: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清遠市金源包裝有限公司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龍塘鎮雄興工業園清遠市金源包裝有限公司廠區內建設4個建筑物,具體情況如下: 建筑物1為一層鋼結構廠房,建筑面積約為3600平方米; 建筑物2為一層鋼結構廠房,建筑面積約為9000平方米; 建筑物3為一層鋼結構板房,作為飯堂使用,建筑面積約90平方米; 建筑物4為一層鋼結構危廢倉,建筑面積約300平方米。 上述4個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約為12990平方米。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當事人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 | 城區城執行聽〔2023〕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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